「為什麼房仲會知道我的姓名和住址,寫信來要我賣房子?真是太可怕了!」

土地建物第二類謄本讓所有權人姓名與住址「全都露」已引發強大民怨,監察院也介入調查。但內政部地政司經半年開會後卻指出,「住址」非個人資料保護範圍,且依土地登記公示原則,辦理都市更新等事項若未能取得權利人登記資料,會造成交易不確定性及付出較高交易成本,權衡利弊輕重,仍維持原作法。

人權律師痛批 不動產公示遭扭曲

對此,人權律師賴中強痛批,「住址」當然是個資保護範圍,政府單位扭曲不動產公示制度的意義,成為幫建商、仲介服務的政府,完全不顧人民的權益與感受,太離譜。

賴中強指出,不動產公示制度的目的在保障交易安全,只要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人姓名是否相符即可,根本不需要揭露其戶籍或通訊地址,不動產所有權人有不受侵擾的自由。

他說,地政機關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,不是協助建商、仲介達到交易、締約的機會,這已逾越了收集個資的特定目的範圍。

地政司請房仲自律 無法管開發商

地政司副司長王靚琇表示,台北市地政局原建議增設僅揭露姓名的第三類謄本供大眾申請,但土地開發商要進行都市更新時,必須要有所有權人住址才能進行實質洽談,若不公布住址會增加交易成本,且法務部在開會時認為,此與個資法沒有衝突,個資法保護範圍是身分證字號和出生年月日,不包括住址,因此對於仲介業不當使用第二類謄本進行業務開發,只能請仲介業依照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」自律,民眾若感覺受到侵擾也可檢舉,若有具體證據,可依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」處罰六萬至三十萬元,但對開發商、建商則無法可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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